【時論解惑】:逼供所得的凶刀可以當作呈堂證供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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◾逼供所得的凶刀可以當作呈堂證供嗎?/吳燦(最高法院刑事庭庭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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講題:逼供所得的凶刀可以當作呈堂證供嗎?
🗣吳 燦 │ 最高法院刑事庭庭長
【簡 介】
被告之自白,係指其於在偵查或審判中,就犯罪之事實,全部或一部分承認之言詞,而所謂自白之任意性,則係指自白須出自被告眞意及自由意志,始足當之。倘若被告之自白係由司法警察或檢察官不法取得時,司法警察或檢察官基於該自白所獲得之延伸證據之證據能力為何,即有爭議;而若被告於第一次詢問時所為之自白非出於任意性,其後所接受之第二次訊問所為之自白之證據能力又為何,此亦有爭議。
吳燦庭長將於本段影片中,以實際案例為基礎,對於上述兩個爭議分別進行分析,期望讀者能透過影片而對於不法自白之兩種效力有更佳之掌握。
【延伸閱讀】
🔸不正方法取得之自白與證據能力之相對性,黃翰義,裁判時報。
http://qr.angle.tw/w3e
🔸論不正方法延伸效力下之自白,林俊益,月旦法學雜誌。
http://qr.angle.tw/i9p
🔸私人不法取得證據應否證據排除,吳巡龍,月旦法學雜誌。
http://qr.angle.tw/xuc
作者專論:http://qr.angle.tw/ekd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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